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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行为清单》)。
《行为清单》明确了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直属单位采购活动中,四大类187项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将“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纳入采购前期的违法违规行为。
并且明确规定了违法违规事项:
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另外在“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中,也把未对“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进行需求调查纳入违法违规行为。
在采购过程中,《行为清单》更是把“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纳入“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去年以来,从国家到地方,无一不在强调进口产品采购审核。
早在去年初,国家财政部就审议并通过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在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检测仪器时,需经过核准。
此后4月,安徽省财政厅等三部委发布《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需要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再接着6月,湖北省财政厅发布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明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
到了9月,宁夏财政厅印发的《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于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则更为严格,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进行论证。
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需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
并且如果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也就是默认必须采购国产。
而此次江西省文件中,监管更是进一步升级,直接把“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纳入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岁寒又冬至,团圆正当时,家人闲坐,灯火可亲,倍感团圆珍贵。时光静谧无声,冬至悄然而至;指尖白露凝霜,流年安然无恙。
不难发现,多省政府严格限制采购进口设备,与2021年国家财政部及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137种医疗器械全部要求100%采购国产直接相关。
国家文件流出后,安徽、深圳、山西等相继发布通知,着重强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并且多地相继把限制国产设备采购,纳入负面清单。
就此来看,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设备,对于国产的倾斜和支持力度无疑将进一步加大
转载自医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