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带量采购“预告”公布,一场更大范围和力度的价格内卷来了。2023全国耗材集采重点:心内科、吻合器、超声刀…
今日(3月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2023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重点(文末附全文)。
根据《通知》,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要按照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细管理、蹄疾步稳为工作总基调,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经济合理、方便可及的医药服务。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份文件中,全国、省际联盟耗材带量采购重点首次披露,心内科、骨科、普外科、体外诊断试剂、神经外科等诸多领域被点名。
《通知》指出,扎实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按照“一品一策”的原则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做好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参照人工关节置换手术价格专项调整的做法,优先调整与脊柱类耗材集采相关的手术价格。适时启动人工关节集采全国统一接续。
聚焦心内科、骨科重点产品,指导更多省份推进吻合器、超声刀等普外科耗材集采,继续探索体外诊断试剂集采,各省份至少开展1批省级耗材集采。重点指导陕西牵头开展硬脑(脊)膜补片、疝修补耗材省际联盟采购,河南牵头开展神经外科等耗材省际联盟采购,安徽牵头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采购。
一方面要落实口腔种植综合治理措施。落地实施种植体系统集采结果,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四川医保局率先开展牙冠竞价挂网,其他省份及时跟进联动四川的牙冠挂网价。各省于2月底前出台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治理政策文件,于4月中旬前全面落实全流程调控目标。
另一方面要加强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各地汇总梳理本区域内参与口腔种植专项治理的医疗机构名单、执行价格、联系方式等信息,4月底前在省、市医保部门官网长期公布。适时启动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对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开展检查。
据了解,覆盖全国所有省份的种植体集采于今年1月开标,中选产品平均价格降至900余元,平均降幅55%。本次集采汇集全国近1.8万家医疗机构的需求量,达287万套种植体系统,约占国内年种植牙数量(400万颗)的72%,预计每年可节约患者费用40亿元左右。
具体而言,要创新完善集采规则。着眼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地方保护、区分内外资、关联性较小因素加分等影响公平竞争的做法。坚持带量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市场竞争格局、企业生产供应、信用和履约情况、产品质量或临床认可度等因素完善采购规则,倡导多家中选。
畅通对围标、串标行为的举报渠道,加大惩戒力度。对不同等级失信行为精准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结果,防范通过批件转让等方式规避失信惩戒责任。
要着力提高报量准确性。运用历史采购量复核医疗机构报量,提高报量与临床实际使用的匹配度,对“用而不报”、刻意少报或接续采购报量明显低于上一轮集采的,在报量阶段即要求整改或作出说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严格与报量挂钩,在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做到多报量多留用、少报量少留用、不报量不留用。
《通知》指出,要强化落实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各省份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分析,通过通报、约谈提醒等手段抓好督促整改,要将监测、通报和约谈提醒具体到医疗机构,并通过医疗机构传导至医务人员。
国家医保局将定期通报各省份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对执行情况好、监管力度大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对执行不力的加强督导。优化完善结余留用政策,实施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对药品耗材集采降低的费用,在确保患者享受实惠的前提下,体现医院和医保共享,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加强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建立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医药集中采购机构间集采品种供应保障的有效反馈机制,提升应对供应配送问题的灵敏度,及时采取加大供应调配、替补供应等措施,对不能按要求供应的企业,依情节给予相应等级信用评价。发挥好带量采购对于稳预期的作用,探索提升短缺和易短缺等药品保供稳价水平。
根据《通知》,2023年将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常态化监测医院耗材采购价格。不合理的价格设置、价格变动,将被严查。
《通知》指出,丰富用好医药价格治理制度工具。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对重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院药品耗材采购价格等开展常态化监测。探索建立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配合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强化短缺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监测与应对处置。编制医药价格指数,拓展指数运用场景和支撑决策功能。
做好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进一步推动信用评价向生产企业穿透。配合有关部门查办重点案件,落实相应处置措施。针对涨价过快的品种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探索要素成本测量。
此外,挂网情况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价格信息的共享也将推进。
《通知》指出,要加强挂网药品价格管理。按要求做好新版目录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的挂网工作,并加强日常监测和动态管理。规范药品挂网撤网工作,撤网信息在集采平台系统内部发布,撤网药品的原价格信息保留3年并供国家和各省查询。
各省份要严防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规格包装等“改头换面”涨价行为。国家医保局将对重点品种溯源“首涨省份”,并指导有关省份完善制度。
推进全国挂网价格信息共享,推动挂网药品价格省间查询,各省要对价格异常上涨、价格总体偏高或明显高于全国低价的情形,及时开展函询约谈提醒,纠治不当价格行为。
《通知》要求,强化招采子系统落地应用,做好系统轮调轮试,推进资质审核共享和结余留用等功能模块应用。开展数据专项治理,通过多种方式提升数据质量。医疗机构确有必要开展线下采购的,应及时备案,将有关采购数据补充录入平台。强化公共服务,规范事项办理时限标准。出台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分析评估办法,按年度组织开展评估。
加强医药价格和招采队伍建设。加强医药价格和招采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学习培训、交叉督导、区域交流等方式,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打造清正廉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队伍。
《通知》提出,要提升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水平。常态化开展网采率测算,加强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测算,各地要按照测算方法下算一级,不断提升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采率。